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,由企业发给生活费。(四)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、设备、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。
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,在原定存期内,依照本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。有条件的企业,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。
(1990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)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营私舞弊、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,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。
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,组织营造薪炭林,发展小水电、风力发电,发展沼气,利用太阳能,推广节能灶。不得露天堆放含剧毒、放射性、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。